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是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想问如果合同签订的价格远远低于市价,是否构成违反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可以直接裁判无效?以及,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表见代理的表述是“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
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
代理权而与之为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吧???好晕,求大师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