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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是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想问如果合同签订的价格远远低于市价,是否构成违反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可以直接裁判无效?以及,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表见代理的表述是“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吧???好晕,求大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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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4 11:06:32
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丙已知道乙没代理权,不应相信乙会有代理权,如果签订合同则是恶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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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5 15:58:56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需要有外部表现使得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题目中,本人(被代理人)已告知第三人原代理人已无代理权。第三人已知此情况,并非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代理权实施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不当然无效,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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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 10:27:02
dragontravel 发表于 2015-6-4 11:06
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丙已知道乙没代理权,不应相信乙会有代理权,如果签订合 ...
感谢回答,忘记了“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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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 10:28:00
Asuraking 发表于 2015-6-15 15:58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需要有外部表现使得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题目中,本人(被代理人)已告 ...
感谢回答,忘记了“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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