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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药事管理工作
规章制度一、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
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
: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7.处方一般用蓝色或蓝黑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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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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