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独特功能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其设计上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劳动者相互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的平等产生了一定影响。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
3个主要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
;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认为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第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
现阶段逐渐且频繁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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