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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预防性刑法立法及其法治控制
预防性刑法立法在晚近的几部刑法修正案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对刑法谦抑主义构成了冲击。相较于传统刑法理念的最后手段性,预防性刑法立法为了更为周全地保护法益,控制社会风险,实现了刑法干预的早期化。并且,为弥补传统刑法的不足,预防严重的犯罪危害后果的出现,在对犯罪的认识方面有了新的方向,预防立法语境下犯罪的重心不止关注实害结果,更加关注新型的社会风险。由于风险本身的难以确定,就决定了刑法在回应风险预防的刑事政策时表现为提前介入,应对风险主动出击,以刑法方法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结果进行提前的规制和调整。
从刑法本身承担的法治任务层面讲,刑法立法应当体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目的,即实现法治目标刑法应当具有良法内容和良法的形式,保障人权是刑法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也是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目前阶段预防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引导刑罚权的扩张,更加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特点,如此以来就会弱化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悬在公民权利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用之适当,则公民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过分倚重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只重视刑法的工具价值,必然会将刑法引向歧途,预防刑法立法应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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