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审核、评价、公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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