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唐宏宇
ZYP-3-20131028-739
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与综合医院直接相关的条款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指导与转诊第二十五条:开展诊治的条件第二十九条:诊断的资质第四十二条:精神外科手术的限制第四十三条:特殊治疗与实验性医疗第四十八条:不得推诿治疗躯体疾病第六十五条:开设精神科和心理治疗门诊第六十六条: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