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
于4天。
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
相关部门
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
相关部门
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
不超过90天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