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发 文 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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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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