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2]》已经2015
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杨栋梁2015
年5月27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
),是指按照《
》(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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