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
制定法与习惯法之争由来已久,少数民族地区表现为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藏族婚姻习惯法历史悠久,具有很强的文化认同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姻法》在西藏的施行,鉴于此,《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下文统称《西藏婚姻变通条例》)作为二者的中间形式应运而生。
但是施行二十七年后,该条例因立法内容的不全面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不仅造成了执法实践的困境,而且不能满足社会民众对制度的现实需求。鉴于此,笔者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希冀以其修订作为契机,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以推进国家制定法制一体化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化进程,保护藏族社会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通过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章是对《西藏婚姻变通条例》的现实考察。
藏族婚姻习惯法是西藏婚姻变通条例的现实来源。本部分首先对藏族婚姻习惯法进行明确界定,以形成正确认识;同时结合习惯法与制定法关系理论,针对我国《婚姻法》在藏族社会实施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阻力与复杂性,提出变通规定,为全文的论述做铺垫。
第二章是对《西藏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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