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 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 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 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
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 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 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记分管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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