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结合本项目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
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特制定本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正职、
各劳务队伍责任人
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
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
安全事故;(四)高空坠落事故
;(五)特种设备
安全事故;(六)其他
安全事故。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
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如下: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
事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
各扣除安全风险抵
押金100元。
2、重伤事故:
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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