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工作,防止和纠正社区工作者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充足调动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和发明性,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文献及《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适当、及时公开;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爱惜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
作出突出奉献的;
(六)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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