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靠性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确定和满足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运行、电能可靠供应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计划、规划、控制、协调、监督、决策等活动和功能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对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配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
电力可靠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纲领条款)
电力可靠性管理应以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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