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阶段签证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及成本,节约开发资 金,合理确定建设价格,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最大程 度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为建设创造更大的经济 效益。根据国家《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定,制 定本办法
二、变更签证的范围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原设计中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如新的消防 法)。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 理的内容。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满足实际使用而需要进行改进 的内容。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签证。
通过不影响使用效果及设计原则而降低成本的变更内容。
非承包人原因的重复施工、返工、额外施工等费用增加, 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因设计变更的实施,引起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更改范围外的
费用索求(如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应进行现场签证。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委托承包人的临时用工、零 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等。
工程停工、窝工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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