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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