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
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449号令)、《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
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
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
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
监督和技术指导,该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
责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
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
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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