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
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电力监管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
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 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 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 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第四条 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 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
》(GBl 5 O 一 2011) 等
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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