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
(1997
年9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8
年7月29日广 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举办展销会行为,加强展销市场管理, 促进展销活动健康开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展销会,是指举办者提供场所,引进 参展进场展示、销售商品的临时性商品贸易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的,应遵照本 条例。
企业在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为目的举办的展销会和商 品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内举办的展销会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 易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公安、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 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举办展销会必须申请登记。
在市区举办展销会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在县级市举办展销会的,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县级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国家和省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举
办展销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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