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一周来,本刊陆续接到了读者的咨询电话,或了解《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了解《实施条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为了帮助读者及时了解、正确理解《实施条例》,本刊汇集大家关心的17个问题,详细解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合同
案例:一集团下属的分厂最近招聘了多名操作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还是按“老皇历”来操作,即由分厂的劳资员直接以分厂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盖的公章是分厂的,“用工方负责人”一栏的签名,也是由劳资员代签的。对此做法,单位还强调说,他们虽是分支机构,但也是独立核算单位,上级赋予了他们用工自主权,所以可与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惯例”或所谓的“约定俗成”现在再也行不通了,如果不加以纠正,一是将导致合同的无效,二是其责任在用人单位。
《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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