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认证标准
第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
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
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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