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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3年09月18日
|作者:于全律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浏览:1518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1]引言《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款是关于《劳动
》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
“当时有关规定
”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
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
“当时有关规定
”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故有人在
2011
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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