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机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A基金公司于1999年成立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批准,与其他四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甲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甲”)和乙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乙”)。A基金公司依据基金契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甲”和“基金乙”的投资管理活动。
根据B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A基金公司管理下的“基金甲”和“基金乙”从2000年8月起至2000年12月,大量买入B上市公司股票,每股平均买入价约为31元。
2001年8月,某杂志刊登文章,对B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予以披露,B上市公司股票随即停牌,复牌后股价大跌。在经历连续跌停后,至2001年9月26日,每股股价从停牌前的30元左右跌至8.70元。A基金公司管理下的“基金甲”和“基金乙”不得已于2001年9月卖出所持B上市公司股票,二基金共损失高达2.4亿余元。
2002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B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随后众多中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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