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共享利用,保障信息安全,支撑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以及安全和隐私保护所涉及的相关方。
第三条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为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国家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全行业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本辖区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具体包括:
(一)全员人口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
户及户成员
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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