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
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
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
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
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吨以上;中型为
40吨至1吨;小型为
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
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
纸、计算书等),并有存档资料。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
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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