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公章管理工作规定
农委公章管理工作规定
一、机关行政公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用印登记表》。
二、使用本委公章要严格执行领导审批的用章程序。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凡未经委领导批准同意,一律不予盖章。
三、一般事务性用章,如汇款单、邮件、包裹等需要使用本委公章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审查加盖。
四、职工个人办事,需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本委公章的,需经委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并做好用章登记手续。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委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中注明用途,未使用的必须及时交回。
六、行政公章禁止带出委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委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七、印章管理人要严加管理,不得随意将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保管。凡因公章遗失、错漏等原因发生责任事故,相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一定责任。
八、负责公章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公章管理的规定程序办事,杜绝人情章及违规用章,确保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