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波鸿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下属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集团所属的
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集团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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