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子公司要可控可治
6月18日,皖江物流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皖江物流涉嫌存在虚增利润、
信披违规
等四项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时
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证监会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笔者认为,本案说明,应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造假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完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皖江物流业绩造假堪称触目惊心,
2012
年、2013
年两年时间,皖江物流合计虚增收入
91.54
亿元,虚增利润
4.9亿元(超过利润总额的
50%)。按规定,
若皖江物流被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不过,目前证监会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还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因此是否暂停其上市还有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是否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对投资者来说影响重大。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以下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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