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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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
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市政设施
养护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
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为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兴建并已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或
外资、集资兴建并办妥资产接管手续的公共市政设施。其它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实
施.第二章 养护、维修、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第五条 养护、维修、管理综合评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5
分为合格单位,小于85分者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者,每低于合格标准(85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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