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总则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铁道部关于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
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有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
监理单位必要与建设单位订立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涉及监理工作范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职责和权利等。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有关授权书面告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畴内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她单位合法权益。
1.0.6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1.0.7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原则及规范规定。
2术语2.0.1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现场监理机构。
2.0.2
监理工程师
获得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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