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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