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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