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
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
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
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
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
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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