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受理问题
一、行政行为可诉性
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解释第1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办法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要求经营自主权;
(四)认为符正当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回复;
(五)申请行政机关推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推行或者不予回复;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推行义务;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
除前款要求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提起诉讼其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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