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类
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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