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
通过两天在院里的《城乡规划法》学习(虽然中途有所早退的情况),颇有收获,结合自己的一点点工作经验与学习体会,总结下大牛们的观点,加深理解,深刻体会。
首先应该说,新版《城乡规划法》尽管有瑕疵,有部门间的利益纷争,但总的来说,体现了规划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走向,政策法规制定与学术研究不同,在对各利益主体的的矛盾要求的妥协下,最终的成果和初衷总是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遗憾的。
新版《城乡规划法》七章七十条,旧版《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节,删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从宏观上讲主要有以下几点转变:
1、赋予权力
vs限制权力
要去怎样和不能怎样的转变。也标志着政府身份的一种转变——一个作为催化城市发展的组织者。当然,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一点。
2、规划体系对应政府事权
新版城乡规划法对应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对应规划体系要求,分为国家(国务院建设部)、省(省政府)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市县政府),城市下辖镇、乡规划,村规划。没有再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大城市的分区规划,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为强制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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