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浙江省信访条例年中年最新版
浙江省信访条例
(20XX
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
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本省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条信访是人民
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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