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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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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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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2 01:21:00
这里没有把虚拟货币包括进来。是不是代表对“虚拟货币征税”的一种后退?
同时,这里的信用卡是由“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有相似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是不是也被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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