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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1



几点投稿随想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作者的稿件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这是广大投稿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此产生的一稿多发,责任不在作者,(但要留好证据)。
可能会有人说,该法还有一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问题是30天内,作者接到过针对自己稿件的约定和信息了吗?实际上多数是无声无息的,至于编辑部的三个月和六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可另处的规定,我个人的理解是,这属于编辑部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不具备绝对性的法律效应。具备绝对性权威的规定就是30天。
此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那是个投稿完全靠纸质信件往来的年代,双方信件的邮程大体就需要半月或更长的时间,编辑部还有个承担邮资的问题,在法律上才规定30天,现在是网络时代了,编辑部该提一提速度了,用不用也该给个回信吧。

二、
一稿多投,固然不对。有人说一稿多投是非常不道德的。但问题是,多数作者的稿件一进编辑部,编辑们扫几眼后就给毙掉和删除了,然后再让作者苦等3月或半年或更多的时间才可以另处,这就是一件非常道德和高尚的事情吗?难道就不能顺手动一动你高贵的鼠标通知一下作者吗?仅需2-5秒钟。
一稿多投造成了编辑部的资源浪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编辑部白白浪费掉作者需要等待的时间和智力的投入,严重地挫伤了年轻人的积极性与热心,哪方面损失更大,是编辑人多还是作者人多,比一比恐怕又不成正比了吧。
我认为,造成当今一稿多投的现象,多数来源于编辑部的冷漠。
(另外,本人不赞成有意的一稿多发)

三、
请看一下沈阳大学学报是如何处理来稿的吧,投稿后自动回复会告诉你:“我刊工作日有编辑处理邮件,无特殊情况,您均可于3个工作日内收到回复。”
他们3个工作日内不用的稿件肯定会发退稿通知,需要送审的稿件也会告诉你,本刊最长审稿周期为30个自然日,在此期间请务必不要将此稿另投他处等等。
对待这样的编辑部,你还会一稿多投吗?还有必要一稿多投了吗
象这样的编辑部,相信还有很多很多,但放在全国范围内,又显得那么的少。
全国的各个编辑部在对待来稿上,都应该向沈阳大学学报学习!因为操作起来不是那么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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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15:11:03
呵呵,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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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15:14:28
路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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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15:19:18
强力支持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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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15:26:41
认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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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15:27:10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参考合同法;
多数作者的稿件一进编辑部,编辑们扫几眼后就给毙掉和删除,如果你投的稿件完全符合他期刊的宗旨和领域,而两三天就接到退稿通知,你是否认为编辑部对你的稿件尽心了,或编辑部的权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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