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
预防第四章灭
火救援第五章火
灾调查第六章
责任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
平安,保卫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
平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
、行政另有的,从其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
那么,实行防火
平安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治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
同意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
局部、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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