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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
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
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
A市海天水泥厂和
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
300号矿渍水泥现货
(袋装),吨价不超过
1500
元,请求接到信
10天内发货
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
1600
元发货100吨,并于第
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
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
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
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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