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喷砂、风(电)镐以及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三、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动火单位
指执行动火的作业单位。
(三)申请动火单位
指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
的单位。四、管理内容
(一)动火级别划分
1、特级动火
在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介质和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运行的工艺装置区内的动火作业。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
15米以内的区域)。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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