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工程中使用自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2)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3)用纤维吊索捆绑钢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制止与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行接触的物质相接触,
防止受环境腐蚀。自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
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外表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
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
20°。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准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枯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9)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削减
15%。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
小于16mm
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
48mm
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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