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古草原习惯法对元代法制的影响
元代法制与唐宋法制一脉相承,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元代法制又有不同于传统中原法制的独特之处。
其独特性主要有:元代法制呈现多元化的独特性。如在法源上,蒙古法、回回法、金制、唐律兼容并蓄;在法制思想上,各从本俗的多元法律思想;在法律形式上,出现了以条格、断例为中心的多元形式的运用;法律机构的作用呈多元模式等。
元代法制在法律内容上的独特性。增加了草原法的因素,比如,笞杖刑判罚时“以七为尾数”、断没刑被广泛运用、浓厚草原气息的出军刑、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烧埋银制度、游牧民族独有的收继婚制度等。
除此之外,还增加了划分民族等级、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元代法制在法律实践上的独特性。
主要有,法律用语中有硬译蒙古语的痕迹也有口语化的特点,这使得法律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具有实用性。此外,元代统治者接受了中原汉法中维护皇权、等级、宗族等罪名。
打破了蒙古部落早期的民主、平等传统。蒙古法文化有被中原法文化浸染、融合的趋势。
元代法制对社会的影响上的独特性。统治者的轻刑、慎刑,有利于元代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但后期一味的宽纵也带来元代法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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