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被“执行难
〞的问题所困扰已有数年,且虽对此进行了
假设干次“会战
〞,仍不见明显成效。因此,仍有必要从现行立法中探究这一难题的生成原因。笔者在分析现行执行程序时,发现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总体)给付义务相当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当使(总体)给付义务在执行程序的
假设干具体环节上有具体
表达,即使之细化为
假设干具体义务。本文以下所讨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便是其中之一。
一、明确被执行人财产释明义务的必要性
(一) 财产释明义务是被执行人原本在一定条件下应予
承当的义务毋须赘言,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负有依照执行根据作出给付的(总体)义务。这一义务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得以免除或暂缓履行。①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者当然将遭致法律制裁。但究竟有无履行能力显然不能单凭被执行人的简单声明加以认定,也不能仅仅因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作出判断。被执行人
假设没有按期履行而又不希望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即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
局部清偿债务时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