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理的整改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印单位必需凭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
第二条用于本省境内经营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制订、落实各项平安捍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
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需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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