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置费收取监管办法
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区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区××区范围内(××区范围系指笏石镇划入××区规划的8平方公里区域)、笏石工业园区、木材加工区和临港工业园区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等)均须按用水数量和价格标准逐月缴纳污水处理费。
如需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收费标准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价【】商551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政办【】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居民排放污水处理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征收。自发布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0.4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2013年1月1日起按0.8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
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等排放污水处理费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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