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及其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有法律对此进行调整。历史上较早的几部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对非婚同居问题都有涉及。
早期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持普遍自由和宽容的态度。在宗教势力较强的中世纪,西方基督教国家普遍实行禁欲主义,对非婚同居的立法也随之严格。
基督教为婚姻设计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心一意,一生一世”的原则;近代,随着西方的女权运动和20世纪60-70年代的“性革命”,非婚同居在西方发达国家呈蔓延趋势,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促使各国改变传统做法,开始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立法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文化,社会贞操观念等变化,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在我国呈增加的趋势,主要表现为:性待业期延长、结婚率降低、离婚率增高,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呈增长趋势。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相关规定。
本文拟就非婚同居及其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概述。非婚同居是非婚姻关系同居的简称,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异性或同性成年单身自然人,自愿、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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