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培训当“福利”:
休息日培训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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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刘某是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刘某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2015年5月26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幼儿园不同意支付,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幼儿园支付刘某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理由为:
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
(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但刘某参加“AMS”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刘某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刘某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刘某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刘某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刘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
证据,故法院采信刘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表》,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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