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关于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关于意见复函
环办函〔〕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关于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函》(
法工经函〔〕5号)收悉。依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足、合理考虑实际需要,咱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
58条规定: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已建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依照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一律严禁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节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的确避让不开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本设施项目,可以在充足论证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要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规定,并采用防遗洒、防泄露等办法,设立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解决和达标排放,并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环保规定。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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